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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1日起,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7%計算,與就業保險費率1%合計為8%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8日勞保1字第0990090556號函示,自10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為8%。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亦即10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計算,與就業保險費率1%合計為8%。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修正為17,880元,投保薪資低於17,880元之被保險人,本局自100年1月1日主動調整為17,880元,投保單位不需申報
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從原先每月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投保薪資第1級修正為17,880元,童工(未滿16歲)、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月投保薪資下限修正為12,540元,亦同時自100年1月1日生效。部分工時人員月投保薪資下限則無變動,仍維持11,100元;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下限亦無變動,仍維持6,000元。(原分級表12,105元、12,300元及17400元等級已刪除)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本局將自100年1月1日起主動調整下列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保險費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