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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日期
20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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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貼 人 秘書
消息標題 雇主對於求職者若有身分別「差別待遇」,小心觸法
內  容 雇主對於求職者若有身分別「差別待遇」,小心觸法

供稿單位:壹南市政府勞工局
聯絡電話/姓名:06- 6320310 / 李奇玫

內  容:

有關公司徵才要求求職者須檢具「良民證」等與工作相關技能無關之證明文件,是否涉及就業歧視?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另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 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違反者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依同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若雇主因求職者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身分特徵不同,而予以要求出示良民證,就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例如:一般求職者與身心障礙求職者應徵同一個職缺,雇主僅要求身心障礙求職者出示良民證,並未要求一般求職者出示,就有可能雇主因不想僱用身心障礙者而藉良民證為理由,藉此間接歧視身心障礙者,如此,雇主有可能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但是若公司基於內部管理及營運需要,要求應徵者面試時一律出示良民證,而未針對特定的身分別提出這項要求,因為沒有「差別待遇」之情況,就不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就業歧視規定。

惟雇主在招募員工時是否有歧視?勞工局受理申訴案件調查後,仍需經「台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評議,經評議歧視成立之案件,再依據歧視態樣,分別依「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