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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日期
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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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貼 人 秘書
消息標題 立法院於12/4三讀通過,延長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內  容 立法院於今(4)日三讀通過,延長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及增訂就業保險保險給付遲延加給利息規定。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12-04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4)日表示,為進一步保障勞工及受益人權益,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條文,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同時就業保險法增訂如可歸責於勞保局致逾期給付者,應加給利息。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是為保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經立法院修法,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另為使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儘快獲得保險給付,立法院亦修法增訂就業保險法第22條之1,規定依該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