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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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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貼 人 秘書
消息標題 102年清明假期休假給薪方式 臺南市勞工局報恁知
內  容 102年清明假期休假給薪方式 臺南市勞工局報恁知
刊登日期:2013/3/18

102年清明假期休假給薪方式 臺南市勞工局報恁知

民族掃墓節(依農曆清明節為準)及該日之前一日為婦幼節,均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今年因二十四節氣中的清明,從熟知的4月5日提前到4月4日,故民族掃墓節(4月4日)及婦幼節(4月3日)均應依法放假。
但由於各事業單位可依法彈性調整工時,故各企業工時制度之施行不同,該二日是否休假應視勞資雙方約定工時及休假日是否調移而定,特歸納下列幾種常見制度供參:
(一)採符合勞基法之雙週84小時工時制,則遇4月3日及4月4日均應休假;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給予加班費或經勞工同意擇日補休。
(二)若事業單位採低於雙週84小時工時制(如週週休二日、輪班排休等制度),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並不生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三) 採比照公部門行事曆制,則於4月4日及4月5日休假。
(四)部份工時人員,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109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呼籲,雇主應依上述規定給假給薪,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最後更新日期:2013/3/18 上午 09: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