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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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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貼 人 郭秘書
消息標題 調整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為5.17%,並自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生效。
內  容 調整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為5.17%,並自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生效。

健保局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呈報行政院健保費調整方案,擬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並已建置於該局全球資訊網「99年保費調整」專區中的Q&A,以供投保單位及民眾參考。至於個人所負擔之自付健保費金額,必須等到該局核計99年4月份保險費後(約於5月中旬),才能確定保險對象身分及投保金額。該局計費完成後,將一併寄發繳款單及保險費計算明細表給予各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工會、農會、漁會等投保單位,屆時投保單位即可查閱受僱員工或會員調整後應自付之健保費。

在鄉(鎮、市、區)公所投保的第6類被保險人,健保局將依照財稅單位的資料,以綜合所得稅率超過6%的被保險人,按調整後費率計收保險費749元,對於稅率在6%(含)以下的被保險人則按原來的659元計收,差額部分(90元)由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