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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受疫情影響,致遞延繳納或無力繳納健保費者,依符合認定條件之對象,提供疫情期間健保費緩繳相關協助措施如下
(詳細內容請參考健保署網站: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A779B92A952D89B0&topn=787128DAD5F71B1A)。
一、申請期間
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
二、認定條件
(一)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投保單位。
(二)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與產業相關之被保險人。
三、緩繳期間
保費年月為109年2月至109年7月之保險費,可申請延緩6個月繳納,緩繳期間免予催繳、免徵滯納金及移送
行政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