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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護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在各界積極推動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民國90年10月1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0年10月31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訂於民國91年4月28日起施行。

  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勞工職業災害保障外,本法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補助對象包括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已參加勞保職災勞工,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可依該法第8條規定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至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符合第9條規定者,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又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時,得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依該法第30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由專款補助其續保期間保險費之50%。自96年2月9日起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由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保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各負擔50%。

  另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工作,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重返就業場所,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之事業單位及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專案計畫之單位給予補助。

勞保局職災勞工保護網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vCUQzMXcRk%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