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就診(住院)持勞保職災醫療書單及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二、益處:免於健保卡上計1格戳章,避免累計就醫次數而造成日後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以健保就診時,因高就診而加重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三、請領書單,洽詢投保單位索取。
一、什麼是職業傷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準則第三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二、職業傷病勞工以勞保身份就醫的福利:
當勞工發生職災(包括工作中受傷、上下班途中受傷及職業病)時,可使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連同健保卡及身分證,至全民健保醫事服務醫療機構診療,得享醫療免繳自負部份負擔醫療費用及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三、職業疾病的認定及鑑定: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新增職業病種類第三類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如下:
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壓迫造成之神經麻痺:職業性腕道症候群等;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椎間盤突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保 3 字第 09700795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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