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0310第21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102.01.13第23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財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 條 本會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會計科目
第 四 條 本會會計報告項目如下:
收支決算表。
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
基金收支表。
第 五 條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
第 三 章 會計簿籍
第 六 條 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1.日記簿。
2.總分類帳。
3.明細分類帳。
4.其他簿籍。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第 七 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種: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八 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外來憑證:係自其本會以外之人或團體所取得者。
對外憑證:係給與其本會以外之人或團體者。
內部憑證:係由本會自行編製者。
第 九 條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1.收入傳票。
2.支出傳票。
3.轉帳傳票。
第 五 章 預算決算的編製
第 十 條 本會應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並造具審核意見書,提
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以固定資產為範圍。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
處理程序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房地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應經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處理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並經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得依本會會務
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僱用會務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但有預繳款項者,應
依比例計算退還。
第十八條 本會得基於會務需要,依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於金融機構(或郵
局)開立工會專戶專款提撥及存儲供將來特定用途之基金。
前項基金及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其動支辦法,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本會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二十條 本會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元為
記帳單位。
第廿一條 本會會務收入,應存入本會戶名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企業或
個人,並以每日送存為原則。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並經常務理事
核章後,交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者,可在
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台幣壹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匯票、本
票或劃撥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收入,均應掣給編有序號之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本會理事長、秘書、出納及會計主辦人員於領款憑證上
共同蓋章。
第廿三條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應由本會統
一處理其財務,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廿四條 本會舉行各種法定會議時,依法應出席人員除交通費外,不得支領其他費用
。但依會議需要列席會議之人員,得發給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
交通費。
前項出席費、交通費支領標準,應經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廿五條 本會財務收支,經理事會核定後,應於每次監事會議中報告,並於監事會審
核後公告之。
第廿六條 本會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憑證,應按日期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
憑証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証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為便利者,得另
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本會各項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之檔案保管規定如下:
永久保管者:1.年度預決算案。
2.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3.財產目錄及毀損報廢表。
4.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5.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6.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7.資產負債表。
8.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保管十年者:1.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2.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3.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保管五年者:1.各種臨時憑證。
2.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3.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
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
第 八 章 財務人員
第廿八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產管理人員。前項財務人員應
為專任。但於本會編制員額不足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由其他工作
人員兼辦之。
第廿九條 本會財務人員到職時, 應辦理保證手續,其程序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條 本會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項,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
表報。
第 九 章 財務查核
第卅一條 本會之財務稽查由監事會依法令、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為之。但如有會
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監事會應於連署書送達後十五日內,自連署人中選
派代表稽查本會之財務狀況。
第卅二條 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應依規定之職權定期查核本會財務。
第 十 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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