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3.09.10第17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89.09.22第19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7.02.23第21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102.01.13第23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電氣業職業工會愛心慈善會」。
第 二 條 本會結合熱心公益人士,以發揚人餓己餓、 人溺己溺之精神,並以「點
燃愛心、溫暖人間、服務社會及本會會員」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設於台南市安平區怡平路一四0巷五號。
第 四 條 本會服務對象以本會會員及社會急難救濟,唯急難救濟以設籍台南縣市、
高雄縣為對象;並參與關懷社會弱勢團體募款案企劃及辦理。
第 五 條 本會設委員九至廿一人、監察委員三人,由本會熱心服務之會員及理、監
事經理、監事會推選充任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互
推一人為常務監察委員,委員任期四年于新當選之委員產生後,交接完畢
方為卸任。
第 六 條 本會設幹事一人,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本會委員及幹事皆為義務職。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保管及動用、審議事項。
二、接受會員發掘社會苦難救濟案,調查救濟事因及對象以及各項救濟案
之企劃、查詢、追蹤等事項。
三、制定或修改本委員會章程,並提交理、監事會審核,會員代表大會追
認。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主掌一切會務,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召開委員會議時擔任主席
。
第 九 條 本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察委員會會務執行。
二、提出彈劾案。
三、稽核委員會收支帳目。
第 十 條 常務監察委員執行監察委員會議之決議,處理監察日常事務。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會議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雨種。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臨
時會議如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集之。
第 十二 條 本愛心慈善會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本會會員及社會人士自由參加為基本會員,社會人士採年繳方式,
一年繳肆佰元,本會會員採季繳方式,每三個月繳壹佰元(隨繳勞保費時
收款)。
二、由本會會員及社會人士自由捐款之。
三、一次捐款伍仟元以上者,本會聘請為顧問並附上感謝狀。
四、本基基應專款專案處理,利息部份得轉為舉辦愛心活動經費支出,並
於會計年度終了時造具收支結算報告書,送請理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案
,並報告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十三 條 本委員會受理之救濟案件應經調查確實需要救濟案情屬實,提報委員會議
決,並核定救濟金額後發給救濟金,應拍照存證並以收據為憑。
唯急難救濟因應時效,經調查委員提報主任委員,於新台幣陸仟元金額內
,超濟金額授權主任委員逕行核定救濟金額處理之。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修正時亦同。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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