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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範勞工選拔


   

模範勞工選拔


民國90.11.16第19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本會會員堅守崗位,敬業樂群,精進本業學能,提昇技術水準,服務

    社會為目的,特訂定本模範勞工選拔要點,以資鼓勵。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所訂之各項權利義務,入會年滿三年以上,且符合左

    列之優良事蹟,足以為本會會員楷模者,皆可依本要點,選拔為模範勞工。

    1.在本業工作上有特殊貢獻或發明,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2.具有高度服務熱忱,犧牲奉獻,足以為會員表率者。

    3.敬業樂群,精進本業技能,提升技術有顯著成效者。

    4.參與社會服務工作,提昇工會形象,績效卓著,經表揚有案者。

    5.促進工會和諧,協助工會業務推動,有具體事實者。

    6.其他足以為本會會員模範之優良事蹟人者。

第三條:本辦法之名額由理監事會議配合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四條:凡五年內曾被選拔為模範勞工者,無論由何單位選出,均不得參加模範勞工之

    選拔。

第五條:本會模範勞工由本會審查小組依據會員推薦所送模範勞工各項資料審定後,送

    請本會慶祝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公開表揚。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會第十九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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