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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選舉


                民國91.09.13第20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92.09.05第20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 一 條 工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本會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

      之規定。

第 二 條 會員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得於本辦法中規定,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

      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 三 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派員主持。

第 四 條 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自行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監票人印章。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比例,分若干單位選舉之,由各該小組

      直接選擇代表一人。

      編組方式:舊會員除本會于指定時間內親自變更組別外,其餘非指定時間

           不得隨意更改組別;新進會員入會時若已意願指定組別外,否

           則由本會自行處理編組。

第 六 條 工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但參加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為上

      級工會之被選舉人,及如具公會會員負責人或區公會代表,理監事身分者

      不得當選為本會會員代表,已當選者,經檢舉屬實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 七 條 代表選舉前十日,工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單位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 八 條 代表選舉時,各會員應親自出席,並出示身分證或會員證、私章,核對會

      員名冊無誤時,簽名領取選票圈選,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投票。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

      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第 十 條 代表選舉,如選舉人不識字或因身心障礙不能圈選時,得依其請求,由理

      事會事前所推定之代筆人,依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選。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選舉後,列冊提交理事會審查其資格通過後,將代表名冊函送主

      管機關備查,並由本會核發當選證明書。  

第  十二  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

      開之日起算,會員代表出缺而剩餘任期超過一年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

      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經會員代表大

      會審查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