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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設置辦法


        台南市電氣業職業工會互助金設置辦法

                 民國79.10.21第15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81.09.24第16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4.09.04第20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5.03.10第21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7.02.23第21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99.01.23第22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100.01.22第22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民國102.01.13第23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一、台南市電氣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會員互助、自助團結、增進會員

  福利,以改善會員生活,特制定「台南市電氣業職業工會會員互助金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會設置「會員互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

  員互選之,委員五或七人,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就理事、監事、會員推選之,但理

  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半數,秘書一人由本會秘書兼任,委員任期三年均

  義務職,任期于每屆第一次委員會會議計之。

三、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四、委員會之任務:

  1. 受理互助金之申請、核發。

  2. 審查、調查、處理互助金申請案件。

  3. 互助金之保管與運用。

  4. 編造互助金收支報告表提請理監事會及代表大會。

  5. 慰問互助會員。

五、本辦法以本會互助金會員為互助對象。

六、互助項目暫定為死亡、傷病住院、退(離)職三種。

七、⑴本會會員除入伍者外,每三個月繳互助費新台幣壹佰元整,配合每次繳納勞保費

  時分次繳清,如未經核准逾期尚未繳納者,於其間所發生互助事故,概不予發給互

  助金給付。

  ⑵會員如於團體意外保險承保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者,繳清互助金會費後,得請領保

  險給付。

八、凡新加入或由他縣市轉入之會員,經理監事會認定其會員資格後並繳清互助費滿六

  個月,意外傷害不在此限,方得享有互助權利,但如本會會員已繳納互助費六個月

  以上,而中途遷出後,復於二個月內再轉加入者不再此限。



九、本會互助金由委員會專責保管與運用,並專戶存儲銀行、郵局,不得轉為他用,理

  監事會專責監察,利息得轉為本會一般經費及其他相關支出。

十、互助金發給辦法如下:

 (一)死亡、殘廢:會員申請互助金給付及團體意外保險核付,二項依擇優發給。

1、會員死亡:除送輓聯乙幅(應事前通知本會)弔慰外,並按下列項目發給慰問金。

 ⑴一般死亡:會員因病死亡意外而死亡者,一次發給慰問金標準如下

  互助金年資六個月以上至滿一年者,給付新台幣600元。每滿一年加發慰問金600元

  ,最高給付25,000元為限。

 ⑵職災死亡:會員因從事電氣工作,而致死亡者依據勞保局職災死亡核定後,一次發

  給慰問金新台幣50,000元。

2、會員殘廢:

 ⑴會員因從事電氣工作致殘廢而確實無法從事工作者,一次發給新台幣貳萬元整。因

  一般事故殘廢而無謀生能力者一律發給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若領取殘廢給付後,

  三個月內不幸死亡者,欲請領死亡慰問金,本會僅補足殘廢給付與死亡慰問金之差

  額,三個月過後死亡者不在此限;申請會員殘廢給付以一次為限。

 ⑵會員因傷病致肢體截肢,謀生困難者給付新台幣5,000元,同一事故給付一次為限

  。

3、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核付原則:

 ぇ會員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傷殘,如適用互助金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者,則由承保公

  司給付該慰問金;如不適用團體傷害險者則以互助金發給辦法給付慰問金。

 え本保險保額為意外身故理賠新台幣25萬元,殘廢則因等級不同依合約內容予以補

  償,為定期合約,本委員會得視年度經費預算調整合約內容。

(二)傷病住院:

  1會員因傷病住診於勞保醫院或合法開業之醫院,於出院後二個月內憑診斷書得申

   領,逾期不予受理。

  2住院慰問金發放其標準如下:

   傷病住院每日給付新台幣200元,每人每年給付額度新台幣3,000元為限。

(三)退離職:

  1、會員加入本會並參加互助滿五年以上,若於退(離)職時,得申請退(離)職

    金,一次發給之。

  2、申請年資採滿足年計算,未滿十二個月者其年資不予計算。

  3、發給標準如下:

   加入互助金年資滿五年者給付新台幣900元,逾五年者每滿一年加給180元,最

   高給付6,000元為限。

十一、會員合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者,除第一項應由會員或家屬填具申請表(格式另

   訂),並檢附與申領相關證件或資料,死亡者須附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殘廢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診所診斷書,送本會互助委員會審核。

十二、委員會於接到互助金申請書後,應立即派員調查事實,並簽註意見送主任委員核

   定,如合乎規定者,得先發給之,事後提交委員會追認。

十三、會員申請互助給付過多致互助金週轉困難時,得斟酌事故情形暫延發給,年度

   預算不敷給付時,得提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徵收臨時互助費或提高會費。

十四、本會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